
主体沉降观测的目的是测定建筑物从当前状态起至沉降稳定期间的绝对沉降量和差异沉降,对建筑进行健康监测,对意外变形做出及时预报,确保施工和使用中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8-2016》有关规定:主体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主体沉降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
主体沉降观测分为控制观测和标志点监测两部分。控制观测内容包括水准基点设置和水准基点间的高程闭合观测;标志点监测包括周期性监测、数据分析以及结果整理等工作。
观测技术要求
(1)应在标尺分划线呈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得在日出后或日落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呈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晴天观测时,应用测伞为仪器遮蔽阳光。
(2)作业中应经常对水准仪及水准标尺的水准器和 角进行检查。当发现观测成果出现异常情况并认为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进行检验与校正。
(3)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治仪器。在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4)对各周期观测过程中发现的点位变动迹象、建筑物基础和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做好记录,并画出草图。
监测频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8-2016》规定:建筑物主体施工阶段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沉降稳定的判定指标为: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主体沉降观测分为控制观测和标志点监测两部分。控制观测内容包括水准基点设置和水准基点间的高程闭合观测;标志点监测包括周期性监测、数据分析以及结果整理等工作。
观测技术要求
(1)应在标尺分划线呈像清晰和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观测。不得在日出后或日落前约半小时、太阳中天前后、风力大于四级、气温突变时以及标尺分划线呈像跳动而难以照准时进行观测。晴天观测时,应用测伞为仪器遮蔽阳光。
(2)作业中应经常对水准仪及水准标尺的水准器和 角进行检查。当发现观测成果出现异常情况并认为与仪器有关时,应及时进行检验与校正。
(3)由往测转向返测时,两标尺应互换位置,并应重新整治仪器。在同一测站上观测时,不得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倾斜螺旋和测微鼓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均应为旋进。
(4)对各周期观测过程中发现的点位变动迹象、建筑物基础和墙体裂缝等情况,应做好记录,并画出草图。
监测频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8-2016》规定:建筑物主体施工阶段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沉降稳定的判定指标为:若沉降速度小于0.01-0.04mm/d,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